谢某向韦某出具《借据》载明: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现借到韦某人民币现金陆万元整(¥60000元),经双方商定借款周期6个月,于2024年1月30日还清。
谢某从2023年7月19日--2024年7月20日每个月不固定数额转账给韦某800元、500元、3000元、4000元、2400元、5000元共计还款36000元。
因谢某未能偿还韦某的欠款,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偿还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一、关于借款本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关于利息及谢某已还款数额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体到本案,韦某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四分,谢某直接向韦某支付的款项均为借款利息,谢某不予认可,谢某辩称双方之间仅约定其在两次借款60000元、40000元当天需支付砍头息2400元、1600元,并无月息四分的约定。韦某提交的两张《借据》作为借款凭证也未载明借款利息,现韦某主张借款利息为月息四分,谢某不予认可,韦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月息四分,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
第三、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韦某、谢某约定2023年6月22日的借款应于2024年1月30日前清偿、2023年7月19日的借款应于2024年2月28日前清偿,谢某逾期未清偿借款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谢某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即应支付的逾期还款利息为:
1.第一次借款57600元,经核实,谢某共还款36000元,这样第一次借款就还有21600元未还。以21600元为基数,按2024年1月31日(逾期还款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1月31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2.第二次实际借款38400元,以38400为基数,按2024年3月1日(逾期还款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3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逾期贷款利率的信息了解不少了,集么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