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2019修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2019修改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9年修改综述

一、引言

背景介绍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活动日益频繁。为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平、公正,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2019年,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了重要修改,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

二、修改内容及影响

评估原则与市场导向

修改后的《评估办法》更加强调市场化原则,即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估。这一原则确保了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反映了市场行情、交易数据、房屋质量、地理位置和公共设施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量。评估师需依据这些原则,对房屋进行全面、细致的评估,确保评估结果能够真实反映房屋价值。

评估机构的选择与管理

在评估机构的选择上,修改后的《评估办法》明确了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权利,同时规定了投票确定和随机确定的方式。这一改革增强了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减少了外界干预的可能性。此外,主管部门还建立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记录和公示制度,规范了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了评估工作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评估结果与异议处理

修改后的《评估办法》对评估结果的公示和异议处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评估机构需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并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有权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核评估或鉴定。这一规定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了评估工作的公信力。

三、实践中的挑战与应对

评估过程中的问题与挑战

在实际操作中,评估过程仍存在一些挑战,如评估程序不规范、评估报告出具迟缓、评估结果受到质疑等。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因此,主管部门需继续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管和培训力度,提高评估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四、总结

2019年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修改是适应城市化发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修改后的《评估办法》更加完善、更加透明、更加公正,为房屋征收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未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评估目的和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主要目的是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为征收补偿提供依据。评估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二、评估方法和程序

1. 评估方法:评估机构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如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

2. 评估程序: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进行现场调查,了解房屋的状况、周围环境等信息,然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补偿标准和方式

征收房屋时,应当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标准。补偿应当遵循市场价值原则,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附属设施的价值以及因征收造成的搬迁费用等。补偿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货币补偿,即根据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货币补偿;二是产权置换,即提供新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

四、监管和争议解决机制。为确保征收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应当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管,确保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同时,对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情况,应当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一套系统完整的规定和程序,旨在确保房屋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简述 (二)

2011年6月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简称住建部)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该办法明确了评估程序,要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时,需综合考虑评估对象特性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环境。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和假设开发法,估价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用。

如果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产在市场上有交易记录,评估师应优先采用市场法,通过比较类似房产的交易价格来确定价值。对于有经济收益的房屋或类似房产,收益法是适用的,通过计算其潜在的未来收益来评估现值。对于在建工程,假设开发法则是评估的重要手段,考虑如果继续建设可能产生的价值。

在某些情况下,估价师可以选择两种或的评估方法,例如市场法和收益法。此时,他们需要对每种方法得出的结果进行校核和对比分析,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合理性。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评估的准确性,充分反映被征收房屋的真实价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细则 (三)

1. 评估应全面遵循市场价格原则: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在位置、用途、权利性质、等级、新旧程度、规模和建筑结构等方面相同或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的平均交易价格。评估时,还需考虑如位置、用途、建筑结构等因素对价值的影响。

2. 采用多样化的评估方法:若不具备市场比较法的条件,可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3. 明确房屋价格中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需要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地理位置、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以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利状态等因素。

法律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若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载明下列事项:

- 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 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 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 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 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 违约责任;

- 解决争议的方法;

-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办法条文 (四)

为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公正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评估办法。

第二条,评估活动主要包括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确定,以及评估结果的复核和鉴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评估人员需独立、公正工作,出具的评估意见需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涉及利益关系的人员需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或通过投票或随机方式选定,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由一家或多家评估机构共同承担,需统一评估标准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并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责任、评估内容及费用等事项。

第七条,评估机构应指派足够评估人员,不得转让评估业务,明确评估时点和价值内涵。

第九条,征收部门需调查评估对象,明确评估对象范围,对已登记和未登记建筑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评估时要进行实地查勘,被征收人需配合提供相关资料,评估结果应包括详细信息。

第十三条,评估方法需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可能同时采用多种方法,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九条,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评估机构需解释说明,异议可申请复核或鉴定。

第二十三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第三十一条,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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