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扬子晚报网8月14日讯(记者 董婉愉)劳动者与单位发生矛盾、产生诉求,诉诸到劳动仲裁部门,后者劳动仲裁的最长有效期一般是多久?这是劳动者普遍关注的。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80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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