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法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一个常见的问题是胜诉方是否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通常情况下,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性质,胜诉方确实有可能获得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的判决。这一规定旨在平衡双方利益,确保诉讼的公平性,防止一方因经济压力而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然而,是否能够成功主张这一权利,还需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来判断。
胜诉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吗 (一)

最佳答案一、民事诉讼胜诉律师费,交通事故案件律师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
交通事故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费是否支持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样。比如:合肥一般不支持律师费,但上海支持。2005年的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因此,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其他如“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属约定不明确,可能不会得到关于律师费的支持,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三、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1、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律师费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2、著作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商标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专利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5、不正当竞争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6、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7、担保权诉讼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8、仲裁案件
仲裁可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 10%。在实践中,此费用也包括律师费,但有胜诉金额10%的比例限制。
而最新的《贸仲规则》(2005年版)则取消了此10%的限额规定,第46条规定“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
(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显然,这给了仲裁庭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朱列玉业务经验 (二)
最佳答案朱列玉律师,一位享有盛誉的全国优秀律师和广州市十佳律师,拥有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他在房地产、合同、金融和公司法律领域独具专长,尤其在房地产法律界享有高度认可,被认为是该领域的知名专家之一。 朱律师的代表作包括处理多起重大案件:如广东某集团与香港某公司的8.6亿元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以及深圳市某实业与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合作建房的1.3亿元纠纷案。他还曾代理广东省高速公路公司与某市高速公路公司涉及1.4亿元的投资合同争议,以及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旗下某公司1.9亿元机电工程纠纷,以及某橡胶轮胎有限公司的1.3亿元担保合同纠纷案。他的案件列表中,还包括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与广东企业的融资纠纷和广东某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房地产管理公司的借贷融资纠纷,这些案件中,朱律师创造了全国首例缔约过失责任案和被国家工商总局评选为全国十大消费奇案的安富花园房产案,赢得了广泛的社会赞誉。
此外,朱列玉律师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方面也卓有建树。他曾为碧桂园房地产集团、广州白云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高速公路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等数十家大型和特大型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包括广国投破产案件、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的香港上市项目以及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境外上市项目,他以其专业能力,成为广州为数不多的处理境外上市法律事务的律师之一。
扩展资料
朱列玉,汉族,1966年11月出生,安徽合肥人,法学博士, 全国人大代表。国家一级律师,全国优秀律师,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1988年参加工作,曾任法官多年,后长期从事律师工作。广东省知识界人士联谊会会长,广东省第十、十一届人大代表,任职期间积极参政议政,敢言勇谏,被誉为“明星代表”、“议案大王”。2013年两会,他在发言中,针对垄断国企赚的多向中央财政交的少提出意见,并建议修改反垄断法。
遇到合同纠纷不知道如何处理,有没有好点的合同纠纷律师? (三)
最佳答案好的合同纠纷律师需要满足严格的要求,要有出色的法律才能、渊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案例经验以及优秀的客户服务技能。在众多合同纠纷律师中,你可以选择律所规模大、拥有丰富经验、信誉良好的大律师,他们可以为你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也可以选择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服务态度良好的中小律师,他们给你提供更亲近更实惠的法律服务。因此,在选择合同纠纷律师时,要从律师专业能力、服务态度、收费标准等多方面全面考虑,仔细挑选最合适的合同纠纷律师来为自己的利益保驾护航。合肥的王自律师就挺不错的,我之前就是找的他,很专业而且态度很好。
租车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是什么? (四)
最佳答案汽车租赁在现在是非常受欢迎的,在生活中,为了方便,越来越多的人外出旅游会租赁汽车,也有很多人因为汽车租赁发生纠纷,汽车租赁合同是生活中常见的合同,在签订时一定要细心,那么租车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是什么?
网友咨询:
租车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是什么?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戎本亮律师解答:
在租车合同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车辆概况;2、租用期限及价格;3、租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损毁等的损失承担;4、租用期间车辆的正常养护、更换配件的负担方;5、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戎本亮律师补充:
租赁的汽车正常情况下投保四种基本险,包括交强险、盗抢险、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有一些租赁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往往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只投保交强险,出了事故后,租车人很有可能面临承担赔偿的风险。所以,在租车时,要问清楚车辆的投保情况和合同的附加条款,对约定不明尤其是责任约定不明的,要加入附加条款,保障自己的权益。
汽车租赁合同的风险是,当承租人开着租赁而来的车发生车祸时,对于承租人而言这样既损失了出租的车辆,也要对承租人的家属进行相应的赔偿,这对承租人而言,损失与风险无疑均是比较大的;如果承租人开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承租人逃逸并且隐瞒事实时,出租人可能要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戎本亮律师,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青年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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