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天津市××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北辰区××街××小区××楼××单元××室。联系电话:××××,××××。

被告:钱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天津市××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红桥区××街××小区××楼××单元××室。联系电话:××××,××××。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诉讼请求

1、原告与被告的婚生子钱小某变更为原告直接抚养;

2、被告自抚养权变更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至钱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天津市红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同日在天津市红桥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儿子钱小某的抚养权由被告行使,随同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原告作为钱小某的亲生母亲,在离婚的时候就不想放弃钱小某的抚养权,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同意将钱小某的抚养权交由被告行使。原告为了钱小某的身心健康和将来的成长,在《离婚协议书》中与被告特别约定:双方确认,男方不能与钱小某亲自生活超过六个月的,女方有权要求变更钱小某的抚养关系,男方不得拒绝,并应从抚养关系变更之日起按月向女方支付抚养费,该抚养费的标准为4000元每月。原告原以为被告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会用心照顾、抚养李小某,但出乎原告意料的是,被告在双方离完婚后就将孩子放在农村老家,由其父母抚养,对孩子的教育几乎是不管不问。原告在六一前夕到学校探视孩子,发现孩子现在的生活条件较差,所在的学校教育水平低下,孩子也缺少原来的天真、活泼与可爱。

现原告有稳定的工作、较好的物质条件保障、良好的抚养教育孩子的能力,原告的父母有精力并从内心也愿意协助原告抚养教育外孙子,再加上钱小某的年龄较小,正是需要母爱的年龄,将钱小某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行使,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被告却要忙于工作,对孩子也疏于进行管教,如果继续由其抚养钱小某,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将来的成长非常不利。

现原告为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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