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与小王夫妻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而争吵。2024年3月10日,小陈以双方感情破裂,难以继续在一起共同生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小王离婚。2024年5月2日,法院判决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准许双方离婚。
请问:小陈能够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吗?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回答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如果夫妻一方想离婚,而另一方却坚持不同意离婚时,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诉讼离婚。法院对于离婚请求的审理,主要看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
本示例中,小陈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没有判决离婚。如果之后双方分居超过一年,小陈再次起诉离婚,该情形为法定的离婚事由,应当准予离婚。
原标题:《夫妻一方想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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