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贾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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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前:婚内父母出资购房,离婚分割常引争议。本文聚焦典型案例:男方父母全款购房后过户至夫妻名下,短期婚姻破裂,女方主张均分房产。法院虽认定房屋为共同财产,但基于出资来源、婚姻存续时间及赠与目的,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并由其补偿女方部分折价款。本文结合典型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许某某(男)父母全款购买案涉房屋。2020年5月,范某某与许某某登记结婚。2021年8月,许某某父母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范某某、许某某双方名下。范某某与许某某婚后未生育子女。
2024年,因家庭矛盾较大,范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其与许某某离婚,并平均分割案涉房屋。许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该房屋是其父母全款购买,范某某无权分割。
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为3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案涉房屋归许某某所有,同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酌定许某某补偿范某某7万元。
二、裁判观点
审理法院认为,范某某起诉离婚,许某某同意离婚,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准予离婚。
关于案涉房屋的分割,虽然该房屋所有权已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登记至范某某和许某某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该房屋系许某某父母基于范某某与许某某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进行赠与,而范某某与许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无婚生子女,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故结合赠与目的、出资来源等事实,判决案涉房屋归许某某所有,同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酌定许某某补偿范某某7万元。
三、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事实,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该条文包含多层核心规则。一是父母全额出资,即在购房资金100%来源于一方父母的情形才适用本规定,若父母仅支付首付款,则按共同还贷规则处理;二是父母未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或协议未明确“仅赠与己方子女”时,方能启动本条推定规则。如有书面约定,则优先适用约定;三是推定所有权归属出资方子女;四是获得房屋一方须向配偶支付适当补偿金,补偿标准需综合多维因素动态调整。
法院在裁量“适当补偿”时,需构建五维评估体系。一是婚姻存续时间与共同生活实质,短婚少补偿,分居减补偿;二是孕育子女及家庭贡献度,生育子女视为重大贡献,家务劳动也要考虑在内;三是离婚过错的责任分配,要考虑重婚、同居、家暴等过错;四是房屋增值与支付能力,按离婚时市场价评估,非购房原值;五是当地经济水平。
针对出资方父母,律师建议在出资时立即签订《赠与协议》,载明“仅赠与子女个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签字确认。采用银行转账并备注“购房出资款”,避免现金交付。父母直接付款至开发商账户,留存付款凭证。针对非出资方配偶,建议及时固定贡献证据,如发生争议,第一时间收集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事实的相关材料,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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