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婴者应依照什么追究刑事责任 (一)

溺婴者应依照什么追究刑事责任

贡献者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溺婴者依照《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父母遗弃婴儿,情节不是很恶劣的,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对父母进行行政处罚。

如果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则根据不同的情节构成不同的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父母把婴儿遗弃在可以被他人及时发现的地方,如车站、他人的住房旁边,其本意是希望婴儿被及时发现并被别人带走,则构成遗弃罪;

(2)父母把婴儿遗弃在容易造成生命危险的地方,如人烟稀少的山野、树林,其主观上有将婴儿置于死地的意图,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溺婴、弃婴的区别:

(1)溺婴是剥夺新生婴儿生命的行为,是杀婴的通俗总称。杀婴的手段很多。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杀婴行为原则上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溺婴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主观方面要求只有故意才能构成,行为人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弃婴是指遗弃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婴儿子户外的行为。对于弃婴行为依行为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不同而构成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将婴儿遗弃在可以得到及时救援的地点或者场合,表现行为人没有剥夺该婴儿生命的故意,其行为构成遗弃罪;行为人将婴儿弃置于容易造成生命危险的地点,如人迹罕至的深山老林,悬崖边,并脱离自己的监管,则表明行为人主观方面有以丢弃为手段,以非法剥夺婴儿的生命为故意的内容,则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实施溺婴、弃婴行为者,应依法予以制裁。

案情简介

韩群凤(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与其丈夫黄某林于1996年9月20日登记结婚。1998年6月5日,韩群凤生下一对孪生儿子黄浩佳、黄汝佳,但这对双胞胎兄弟经医院确诊均为脑性瘫痪,日常生活不能自理。韩群凤得知该情况后没有放弃对两个儿子的治疗,四处求医。

其间,韩群凤在东莞市石碣镇租下房屋,并请专人专职照顾两个儿子的日常生活,以方便当地的按摩师每天进行物理治疗。直至2010年11月,韩群凤因找不到护工便将儿子接回东莞市的家中自行照顾,后更是辞去自己在建设银行的工作留在家中专职照料儿子。

因见两个儿子的病情仍没有好转,韩群凤为不再拖累丈夫及家人便产生杀害儿子而后再自杀的念头。

2010年11月20日下午,韩群凤写下遗书便在家中等待丈夫外出以实施计划。时至当天22时许,韩群凤趁丈夫外出之机,让黄浩佳、黄汝佳服下“舒乐安定”安眠药。

待两个儿子熟睡后,韩群凤到二楼将主卧室的浴缸放满水,再到房间里将其中一个儿子抱到主卧室,将其头部朝下按在浴缸里,致其溺水死亡。后韩群凤利用同样的手段将另一个儿子杀害。

杀人后,韩群凤帮儿子换上干净的衣服抱回到房间的床上,然后服下“乐果”农药自杀。

次日8时许,黄某林来到房间发现两个儿子及韩群凤均不省人事便打120求救。经医生检查,证实黄浩佳、黄汝佳已死亡,而韩群凤送往医院抢救后脱险。检察院以韩群凤构成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本案中,作案人特殊的作案动机和家庭背景,法院在认定犯罪情节较轻时均已予考虑,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尤其是造成两条人命被非法剥夺的后果,法案不宜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提出的此点建议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被告人韩群凤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群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包头17岁女孩产子后杀婴案二审改判,这起案件的始末是怎样的? (二)

贡献者回答案情始末:内蒙古包头市,17岁少女小云独自一个人在昆都仑区一自建房内自行接产一名婴儿,因害怕被发现,将婴儿身体剪伤,后将婴儿放入卫生间擦地桶的污水内。医护人员立即报警,警方赶到,发现女婴已死亡。一审小云被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随后她提起上诉,内蒙古高院对该案做了二审判决,改判小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包头17岁女孩产子后杀婴案二审改判,改判小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案例中小云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法规,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小云的行为是极端的行为,更是暴力犯罪。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与惩戒。小云的行为告诉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工作当中,我们一定要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普法观念必须深入人心。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如果我们的法律意识淡薄,那么很有可能我们的行为会超越法律的底线,这样会给我们的生活给我们的家庭,带来毁灭性的灾难。不仅如此,如果我们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那么我们的行为很可能给社会带来诸多的负面影响,这都是我们每一个人都会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做遵纪守法的公民,传递正能量。案例中当事人的行为是极端的行为,是生活中的反面教材,不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我们应该要遵纪守法,做一个良好公民,不仅如此,我们应该带给身边的人快乐传递正能量,正能量能够很好的帮助我们养成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的习惯。我们在生活工作当中应该更多的传递正能量,让我们为国家为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贡献我们自己的力量吧!

明白溺婴者应依照什么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些要点,希望可以给你的生活带来些许便利,如果想要了解其他内容,欢迎点击紫律云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