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卓越律师10人活动顺利结束

一、案例分享及专家点评(一)

7月10日上午,案例分享及专家点评环节由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于冲教授 主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黄祥青院长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执行院长王志远教授 担任点评专家。

(于冲教授主持)

(黄祥青院长点评)

(王志远教授点评)

陈刚毅律师 分享了 “王某某虚假诉讼罪不起诉案”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崔某作为分公司负责人,超越职权以分公司名义为自己债务提供担保,王某据此提起诉讼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辩护团队从三个方面展开辩护:首先,强调借款和担保关系真实存在;其次,王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A公司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对印章真伪并不知情;最后,引用司法解释,指出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王某的行为不符合该要件。陈刚毅律师认为,尽管最终检察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等理由对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无罪辩护成功,而是在当事人被羁押三个月后,基于现实考量企业资金压力选择妥协,他呼吁司法实务界对虚假诉讼罪的认定应持审慎态度,避免对经济纠纷的过度刑事化,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针对本案, 黄祥青院长 认为陈刚毅律师对虚假诉讼罪的规范构成要件把握准确,强调在经济活动中应审慎适用刑法,避免将民事纠纷过度刑事化。王某作为债权人,其权益受损,主张权利虽有过当,但从价值判断上应属保护对象而非惩罚对象。在刑事追诉中应充分考虑罪量因素,为违法、违纪及道德否定评价留出空间,避免机械执法,体现了对司法政策导向的深刻理解。 王志远教授 则从实务角度出发,认为陈刚毅律师在案件处理中展现出较强的专业能力和细致作风。他指出,案件虽最终未获无罪判决,但在当前司法环境下能取得不起诉结果已属不易。虚假诉讼罪的认定应严格把握“捏造事实”的界限,避免将部分虚构行为扩大解释为犯罪。同时应关注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防止溯及既往,对法律适用严谨性应当高度重视。

(陈刚毅律师发言)

付蓉蓉律师 分享了 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曾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两起典型刑事案件。在李某案中,付律师指出,面对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指控,辩护的关键在于准确区分主从犯、合理质疑审计金额、充分运用自首与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她通过详细论证李某虽名为运营副总裁,但实际无决策权、未参与资金管理、仅领取固定工资,成功将其认定为从犯。同时,她指出司法审计报告存在数据重复统计、未扣除合理成本等问题,为量刑协商提供了空间。在曾某案中,付律师面对诈骗罪指控,从证据合法性、主从犯地位、涉案金额认定及罪名定性四个维度展开辩护。她指出侦查机关存在诱导性取证、同步录音录像缺失等问题,主张非法证据排除;通过论证曾某仅为普通员工、无组织决策权、未直接接触客户,成功将其由主犯降为从犯;同时质疑涉案金额的计算方式,提出应扣除合法经营成本;并主张案件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罪。付律师强调,面对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律师应坚持精细化辩护策略,注重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的结合,兼顾司法政策导向,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

针对本案, 黄祥青院长 在点评中指出,付蓉蓉律师在案件处理中展现出高度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尤其是在证据审查和事实梳理方面表现突出。付律师通过细致的工作,成功还原了案件事实,有效识别并排除了不实证据,体现了法律人应有的严谨态度。黄院长还指出,付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注重细节、逻辑清晰,能够以理服人,展现了良好的法律人素养。他进一步强调,法律人不仅要有专业知识,更要有平和的心态和对正义的坚定追求,付律师的工作正是这种素养的体现。 王志远教授 对付蓉蓉律师的辩护策略和成效给予了高度评价。他指出,付律师在案件中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细致的证据整理,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体现了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王院长特别提到,付律师在庭审中能够坚持原则,敢于较真,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法律人的职业操守,付律师的工作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付蓉蓉律师发言)

沈琪律师 介绍了 陈某诈骗案 。案件当事人陈某因涉核电项目居间服务被控诈骗罪,面临十年量刑建议。沈律师指出,本案辩护难点在于缺乏书面合同、关键证人翻供、证据链条薄弱等问题。为还原事实真相,沈律师采取多项关键措施:一是收集同期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及付款记录,证明陈某提供居间服务的合法性;二是成功恢复并提交关键手机数据,其中包含大量与项目相关的聊天记录和邮件往来,有力证明陈某实际参与项目并提供实质性服务;三是申请关键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当庭推翻此前笔录,承认陈某在项目中的重要作用。此外,沈律师还就涉案金额、行贿指控等问题进行有力反驳,最终促使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沈律师强调,本案成功得益于对证据的细致梳理、对事实的精准还原以及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把握,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展现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

针对本案, 黄祥青院长 指出,沈律师通过恢复关键手机数据、整理时间轴、申请证人出庭,成功还原了请托型诈骗案件的事实全貌,体现了对“细节、逻辑、责任”三大要素的精准把握。他特别强调,面对易变、易缺失的证据,律师必须以完整的时空要素和因果链条去识别谎言、固定真相;同时以平和、理性的专业素养与司法人员沟通,既补足法律文本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又彰显法律人的良知与担当,为类似复杂案件的事实查明提供了范式。 王志远教授 认为,沈律师用大量一手材料证明当事人提供了真实居间服务,直接否定了非法占有目的,有效阻却了诈骗罪的成立;其坚持实体审查优先、程序瑕疵补正的策略,避免了仅凭口供或行政认定定罪的误区。王老师进一步提醒,刑事司法应警惕从行政认定到刑事定罪的简单衔接,防止客观归罪;只有以充分、可信的证据还原交易实质,才能真正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沈琪律师发言)

辛明律师 分享了 “都某某合同诈骗案” 。案件核心争点在于黑松林权能否作为绿化苗木以600万元抵债。公诉方以林业部门“黑松不能作绿化用途”的行政证明、被告人“明知不能仍指使虚评”的庭前供述及评估差价220万元作为主要指控逻辑,建议量刑十年。面对此种境况,辛律师不迷信政府公信力,通过检索吉林省地方标准,证实黑松符合城市绿化苗木规格,直接推翻控方核心证据。程序层面,他以疲劳审讯、连续讯问23小时、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三处重大实质差异为由,三次申请排非并调取全部监控,虽一审受阻,但为二审奠定程序违法事实证据。二审阶段,法院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最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辛律师总结道,须以客观证据为先,程序排非为辅;精准预判诉讼走向,策略性抗争;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同步心理建设与利益让渡。

针对本案, 黄祥青院长 强调,辛明律师以质疑林业部门证明为突破口,精准揭示行政文件与客观标准之间的张力,体现了法律人敢于较真的精神;其先实体后程序、以事实和法律为核心的策略,既弥补了规范可能的滞后,也展现了对正义的坚守;更指出,职业共同体虽处不同环节,但共享对公正的信心,终能在磨合中达成共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王志远教授 认为,辛明律师分享的案例再次警示司法机关不能简单采信行政机关结论,而应独立审查证据“三性”;律师借助地方标准推翻专业认定,既证明了黑松可作绿化用途,也提示了行政认定与刑事证明标准存在落差;其坚持实体优先、程序辅助的路径,为类似刑行交叉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范式,值得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推广和学习。

(辛明律师发言)

二、案例分享及专家点评(二)

7月10日下午,案例分享及专家点评环节由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肖沛权教授 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教授 担任点评专家。

(肖沛权教授主持)

(罗翔教授点评)

张元龙律师 分享了 “斑某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 。本案中,张元龙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鉴定人出庭及公诉人回避申请,并对案件进行有力的质证和法庭辩论,最终打掉检察院起诉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两个罪名,并大幅缩减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刑期。张元龙律师主要从以下三点出发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展开实体辩护,一是“斑某拉”销售商品真实,经营的是正规合法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二是“斑某拉”化妆品定价符合化妆品行业内定价,销售人指导消费者使用属于劳务付出,产品定价并非虚高;三是应区分“单纯拉人头”诈骗型传销和“团队计酬”经营型传销。因此本案中“斑某拉”虽然有组成层级但属于不构成犯罪的“团队计酬”销售活动。张云龙律师最后总结道,传销案件中传销企业的定义比较模糊,难以区分传销、直销与团队意识,企业应合法正规经营,最大化防范与化解刑事风险。

针对本案, 罗翔教授 介绍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沿革,并指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值得讨论的问题。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骗取财物”应如何理解,是理解为诈骗罪的特殊类型还是只要有欺骗的行为方法就可以。主流观点认为只要有欺骗行为即可,但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这种解释并不合理。但如果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限定为诈骗类型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又面临非诈骗类型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否应按照2001年相应的规定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以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经营罪之间是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关系的新问题。罗翔教授总结道,这些问题的根本是对法律的解释,而法律人应朝着公平和正义来进行解释。 肖沛权教授 就案件中涉及的证人出庭与涉案财物处置这两点展开点评。一是证人出庭问题,根据当前刑诉法规定,“法院认为有必要”是证人应当出庭的必要条件,相当于法院享有证人是否应当出庭的决定权。尽管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三项规程”中将证人应当出庭的条件修改为控辩双方有异议且法院认为有重大影响,但并未在实践中得到普遍适用。正在进行的刑诉法第四次修改中也有学者提出修改证人应当出庭条件的建议,希望该问题能得到关注与解决。二是涉案财物处置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哪些财物哪些属于涉案财物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完全由办案机关决定,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具有随意性。建立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以规制涉案财物处置乱象可能是未来刑诉法修改的方向。

(张元龙律师发言)

赵刚律师 分享了 张某某被害案 。本案中赵刚律师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赵刚律师指出,本案的代理主要有以下亮点:一是反驳量刑从轻情节,通过拆解讯问笔录证明被告人无自首情节,结合案件双方婚姻状态与冲突性质否认被害人过错,强调被告人未赔偿、未获谅解,切断从轻处罚依据。二是引入法医专家证人,对尸体检验报告进行技术性质证,并提交《专家论证意见书》作为抗诉补充,推翻被告人“施救”情节。三是收集被害人居住地336份群众请愿书,证明被告人的一贯暴力倾向及社会危害性,并结合被告人潜逃期间伪造货币、改制枪支等新罪,强调其反社会人格及不可改造性。赵刚律师与检察院密切沟通,补充专业意见支撑检察院抗诉,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死缓的判决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被害人家属对法律援助结果表示衷心认可。

针对本案, 罗翔教授 认为本案涉及死刑的哲学问题、死刑当前民众接受度问题以及我国关于死刑的基本政策问题,非常复杂。罗翔教授援引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案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两个关于死刑的典型案例与本案进行对比,认为本案与两个案例存在区别,本案应如何处理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罗翔教授指出,死刑案件的处理一定要注重司法中的正当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法官在决定他人生死时的内心焦灼。 肖沛权教授 点评道,本案为法律援助代理而非辩护案件,比较独特,同时本案中引入法医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为被害人死因作证颇具亮点。关于死刑的适用问题,肖沛权教授指出,2010年两高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贯穿了慎重适用死刑的态度,刑诉法中如何从程序上贯彻落实少杀慎杀的政策也是一直备受关注的议题。肖沛权教授认为,死刑的适用条件并不明确,司法解释也难以做到详尽,可能需要通过指导案例指引实务中如何判断情节是否特别恶劣,手段是否特别残忍。

(赵刚律师发言)

尚国强律师 分享了刘某违法发放贷款案。本案中尚国强律师针对刘某被指控的近38个违法发放贷款进行分析,对每笔贷款的借款利率,是否还清、有无担保人、借款人是不是关系人、借款用途是否虚假等进行逐一论证。尚国强律师主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部分发放贷款的用途真实、审批手续合规,贷款利率符合国家规定,不应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第二,部分发放贷款系“借新还旧”,不应重复累计计算。经数次开庭,法院最终了辩护人的大部分辩护意见,整体缩减了刘某的刑期。

针对本案, 罗翔教授 认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且根据《刑法》第96条规定,必须是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本案中公诉机关与法院判决中并未点明被告人具体违反何种国家规定,并不是合格的说理判决。罗翔老师以具体案件为例,指出在刑事案件中,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很多情况下需要去刑法以外的部门法中寻找依据,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全面搜索、阅读学术文章、指导案例、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性文件甚至内部答复等,从中寻找辩护方向。

(尚国强律师发言)

吴湛律师 分享了 阚某虚假诉讼案 。本案中,阚某在与黄某离婚诉讼期间,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三起民间借贷案件,企图侵害黄某合法权益,吴湛律师作为黄某的诉讼代理人,通过要求原告出庭、调查取证、申请法院调取流水、推动案件移送公安等方式,最终使法院认定其中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存在虚假陈述,并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吴湛律师随后前往公安机关立案,公安以虚假诉讼罪对阚某采取取保候审,成功维护了当事人黄某权益。

针对本案, 罗翔教授 认为案件中虚假诉讼的情况有打击必要,但对于虚假诉讼罪整体而言还需谨慎适用,若虚假诉讼罪被彻底激活,会极易出现代理民事案件的律师涉嫌虚假诉讼嫌疑的情况,给律师代理带来风险。为避免这种情况,司法实践对虚假诉讼的解释采取限缩立场。对于虚假诉讼罪这一罪名,罗翔教授指出:一是不应认为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构成想象竞合,一旦构成虚假诉讼罪就不再成立诈骗罪,否则虚假诉讼罪失去存在的必要;二是只有“全面篡改”虚假诉讼行为才构成虚假诉讼罪,“部分篡改型”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也不应认定为是诈骗罪,应不作犯罪处理。

(吴湛律师发言)

撰稿: 雷宛霓 张家 乐

编辑:龙依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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