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普通的打印工作室,
受到特大暴雨和洪水的侵袭后,
本已蒙受巨大损失,
谁料被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可能面临巨额款项求偿。
不可抗力导致的财产灭失,也要赔偿吗?
某次汛期,一场暴雨给一家普通的打印室带来灾难,工作室的办公场所被洪水吞没,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插图由AI生成
雪上加霜的是,不久前,工作室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得的一台重型印刷设备,也因遭受水淹导致报废,损失金额高达500万余元。事发前,设备出租方曾为该打印设备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向出租方作出保险赔付后,转而将租用设备的工作室诉至法院,要求该工作室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案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印刷设备)因特大暴雨灾害导致灭失,被告工作室(保险第三人)已经在第一时间采取了多种救济措施,案涉保险事故的发生系基于不可抗力,工作室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亦不承担侵权责任。而且,保险公司在赔付出租人后又以风险承担为由转而向承租人主张赔偿,这种行为一方面违背了保险合同中有关投保义务分配的约定,另一方面不利于价值平衡和社会公平的实现。
综上,法院认定原告保险公司无权向被告工作室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被告对案涉保险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且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及文件对租赁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已经作了明确约定,投保义务人系被保险人即出租人。
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目的是通过制裁不法行为人、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从而达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教育不法行为人、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及时补偿受害人损失的目的。本案中,被告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故保险人对其主张代位求偿并无法理基础和事实依据。
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为了应对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危险,通过保险这一方式集合资金、填补损失,从而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目的既是为了确保公平,同时也是防止被保险人受有不当利益,故法律赋予保险人可以在保险赔付完毕后向保险事故的实际责任人追偿,可以防止其逃避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并不具有上述责任,而其作为中小微企业,如果苛求被告在重大自然灾害面前承担过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显然无法确保公平的实现。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实现了保险补偿功能和防止双重获利,又实现了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人的三方利益平衡。本案中,被保险人出租人已经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有关约定,投保了财产一切险,并从保险公司处得到了全部补偿,如此时保险公司仍要求并无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实现保险人代位求偿制度的设计初衷和价值功能。
陈梦琪
金融审判庭
(法官)
本期作者
姜雪梅
金融审判庭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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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英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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