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裁判规则

合同诈骗罪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作为比较常见的罪名,就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数额认定等方面均存在诸多需要探讨的空间。笔者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合同诈骗罪的相关案例,对相关典型案例的司法裁判规则进行分类总结,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合同诈骗罪需以合同为载体,侵犯市场经济秩序;诈骗罪仅侵犯财产权,二者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利用合同实施诈骗及是否扰乱市场秩序。

郑某合同诈骗案

裁判要旨: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区分:

一是从法益侵害来看,诈骗罪侵害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合同诈骗罪侵害的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与公司财物所有权,并非所有诈骗罪中涉及合同,都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体现财产转移或交易关系,是给行为人带来财产利益的合同。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合同,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婚姻、收养、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等,不扰乱市场经济活动秩序,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二是从犯罪手段来看,合同诈骗罪骗取的财物一定是合同的标的物或者与其他合同相关的财物,是履行、签订合同后的附随结果,如果骗取财产并未伴随合同签订、履行,即便收到财物后补签合同来掩盖诈骗行为,亦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案号:(2022) 川 0793 刑初 32 号

基本案情:郑某虚构路灯维修项目,与他人签订劳务分包协议,骗取保证金 46.6 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裁判结果: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6 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二、合同形式与效力认定

合同诈骗罪中的 “合同” 包括口头、书面等形式,只要存在合同关系且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均可构成犯罪。

黄某合同诈骗案

裁判要旨: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包括口头合同等非书面合同形式。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的,同样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合同诈骗罪的罪状,除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在四种明确规定的客观表现形式之外,还包括“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

案号:(2022) 赣 0323 刑初 185 号

基本案情:黄某冒用村委会名义,虚构工程事实,通过口头或书面合同骗取工程保证金 148.6 万元,用于赌博和还债。

裁判结果: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15 万元,责令退赔 125.6 万元。

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从客观行为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意图,可通过 “三看” 要素(履约能力、履约行为、事后态度)综合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结合资金用途、逃匿行为等推定主观故意。

(一)陆某合同诈骗案

裁判要旨:

合同诈骗罪中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可采取“三看”要素审查法,亦即一看履约能力,二看履约行为,三看事后态度。被告人缺乏履约能力,亦无实际履约行为,事后又无承担违约责任的表现,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案号:(2013) 沪二中刑终字第 145 号

基本案情:陆某明知无能力建设生活广场,仍与多人签订装饰工程承包协议,收取保证金 44.5 万元后逃匿,未安排施工。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陆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陆某向被害人隐瞒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将同一工程同时发包给三名被害人,合同履行时间、期限相近,工程地点、承包范围和价款相同。陆某在签订合同并收取工程保证金、定金后,未按约定安排被害人进场施工,在被害人多次催促后以种种理由进行拖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履约行为。在合同不能履行,被害人多次向陆某催讨钱款的情形下,陆某没有采取任何有效途径阻止和减少被害人的损失,并逃匿。据此,应认定陆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目的,对其行为应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惩处。故一审、二审作出如上裁判。

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5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二)寇某等合同诈骗、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案号:(2023) 甘 03 刑终 4 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通过伪造其他单位印章的方式虚构工程项目,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引诱投资人垫资施工,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寇某伪造立项文件,虚构工程分包,骗取保证金后用于个人开支,且施工破坏农用地 1671 亩。

裁判结果:寇某犯合同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6 万元;同案犯田某元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

(三)贾某合同诈骗案

案号:(2021) 鲁 16 刑终 143 号

裁判要旨:

对于“一房多卖”型案件,应当综合事件起因、行为人履行能力、交易情况等情节,综合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仍与多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他人购房款的,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第一次出售房屋行为,要结合其是否采用欺骗手段、是否提前预谋一房多卖、实际履行能力等,审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基本案情:贾某将同一套拆迁期房 “一房四卖”,骗取购房款 41 万元用于投资消费,后将房屋变卖退赔部分损失。

裁判结果:认定对后三次卖房构成合同诈骗罪,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 4 万元,责令退赔剩余损失。

(四)康某某合同诈骗案

裁判要旨:

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先履行小额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在收受对方当事人货物后逃匿的,足以认定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上述行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号:(2021) 辽 06 刑终 164 号

基本案情:康某某冒用他人名义,以口头形式签订草莓销售合同,收取货物后逃匿,骗取货款 123 万余元。

裁判结果: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10 万元,责令退赔全部损失。

四、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行为、经济纠纷的界限

刑事犯罪需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及根本违约行为,民事欺诈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对企业经营中的纠纷准确定性,防范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一)莫某等合同诈骗宣告无罪案

案号:(2022) 陕 09 刑终 18 号

裁判要旨:

出借人面对借款人资金紧缺无力还款的现状,与借款人约定将利息转为本金形成新的借款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超额担保及长期占有担保物的行为,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出借人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担保物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也未对担保物行使处分权利,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基本案情:莫某要求借款人将利息转为本金并提供超额担保(股权让与),但未虚构事实,资金用于公司经营。

裁判结果:认定属于民事担保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决被告单位及个人无罪。

(二)彭某明、彭某辉合同诈骗案

案号:(2023) 青刑终 45 号

裁判要旨:

审理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时,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此,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合同未履行原因及事后态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对于行为人没有采取欺骗手段、合同系自愿签约并按照约定实际履行的,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彭某明与林某青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林某青以金矿储量不符为由主张诈骗,但双方自愿签约且彭某明积极履行过户手续。

裁判结果:认定属于合同纠纷,改判彭某明、彭某辉无罪。

(三)张某搏合同诈骗宣告无罪案

案号:一审: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刑初89号刑事判决(2022年6月29日)

二审: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3刑终166号之二刑事裁定(2022年12月29日)

裁判要旨:

对于企业经营中产生的经济纠纷,需要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客观认定事实,并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对起诉指控事实据实调整,特别是对被告人的主体身份、涉案企业的经营情况、涉案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涉案资金的去向和用途等方面事实应予以充分关注,避免因事实认定不准确造成误判。合同诈骗罪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具体可以从履行能力、告知义务、未履约原因等方面考察能否认定被告人客观上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从资金流向、资金用途等方面考察能否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严格按照犯罪构成并依据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性质,对于因客观原因导致履约不能的,不得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切实防范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五、特殊场景下的合同诈骗认定

(一)特许经营加盟诈骗

叶某林、谭某竑、石某、乔某坤合同诈骗案

裁判要旨:认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所涉“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应当遵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从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是否采用欺骗方式诱骗对方签订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合同、是否转移、隐匿财产等方面,准确评判行为手段和损失结果,并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案号:(2023) 苏 01 刑终 67 号

基本案情:叶某林等人虚构 “蜜 XX” 品牌与知名企业合作,骗取加盟费 5400 万元,未提供实质加盟服务,放任被害人经营失败。

裁判结果:主犯叶某林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300 万元;从犯石某、乔某坤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20 万元,责令退赔全部损失。

(二)票据与金融诈骗

许某昕、荣某公司合同诈骗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自己严重负债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其在其他公司有渠道可用低贴现率贴现商票和银票的事实,与多家公司签订承兑汇票贴现协议,采用先履行小额协议或部分履行协议的方法,诱骗被害单位继续履行协议,并采取“高买低卖”的手段背书转让商票和银票,将收到的大部分贴现款据为己有,用于个人偿还债务等,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号:(2023) 湘 04 刑终 83 号

基本案情:许某昕以低贴现率虚构贴现渠道,签订汇票贴现协议后 “高买低卖” 套取资金 1659 万元,用于还债,造成损失 832 万元。

裁判结果:荣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 100 万元;许某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50 万元,责令共同退赔。

(三)网络犯罪

于某等合同诈骗案

案号:(2020) 苏 0381 刑初 903 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组织网络水军批量人工点击广告,本质上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无效恶意点击,不是对广告推广合作合同的正常履行,因此从平台处收取广告费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广告推广平台与被告人构成合同关系,是合同诈骗犯罪的受害人

基本案情:于某组织网络水军批量点击广告,通过虚假履行广告推广合同,骗取平台广告费 136 万余元。

裁判结果:于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12 万元;同案犯汤某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六、量刑与数额计算规则

裁判要旨:既遂与未遂分别量刑时,先对未遂减档,再选较重幅度;已退赔金额可从轻处罚。

(一)指导案例 62 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裁判要点:

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案号:(2013) 一中刑终字第 4134 号

基本案情:王新明冒用他人身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既遂 30 万元(首付 定金),未遂 70 万元(余款未取得),后退赔并获谅解。

裁判结果:王某的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既遂部分为30万元,根据司法解释及北京市的具体执行标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三年十年以下;未遂部分为70万元,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应当对该未遂部分减一档处罚,未遂部分法定刑幅度应为有期徒刑三年十年以下,与既遂部分30万元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相同。因此,以合同诈骗既遂30万元的基本犯罪事实确定对王某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三年十年以下,将未遂部分70万元的犯罪事实,连同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一并作为量刑情节,故对王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认定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6000 元。

(二)黄某合同诈骗案

案号:(2022) 赣 0323 刑初 185 号

要点:在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黄某九次共计骗取人民币173.6万元,但根据在案证据分析可知在第四次骗取被害人张某、胡某基的事实中,其为了使胡某基不产生怀疑,主动于2022年6月12日退回5万元、6月24日退还15万元,该20万元应予以扣除。被告人黄某在第八次骗取被害人黄某恩事实中,收取黄某恩保证金15万元后,以黄某恩其中转账的5万元不符合要求退回,让黄某恩再行转账5万元,该5万元不应重复计算。

基本案情:黄某诈骗总额 173.6 万元,扣除已退还的 20 万元及重复计算的 5 万元,实际认定 148.6 万元,且有自首、退赔情节。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15 万元,责令退赔 125.6 万元。

七、刑民交叉与无罪案例

(一)伍某合同诈骗案

案号:(2019) 粤 06 刑再 1 号

裁判要旨:

如果行为人被他人用“套路贷”方式,与第三方签订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资金的故意,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借款合同所需的虚假材料系他人所准备,第三方不是基于错误认识将款项转账至行为人账户的,被“套路贷”的行为人的行为就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基本案情:伍某受朋友胁迫,配合提供虚假房产资料签订借款合同,实际借款 7.8 万元,银行流水 37.5 万元系 “套路贷” 虚增,伍某无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结果:改判伍某无罪。

(二)检例第 91 号:温某某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

案号:检例第 91 号

基本案情:甲公司与乙、丙公司因工程款纠纷被立案,甲公司实际投入 3000 万元,保证金用于生产经营,无虚构项目行为。

裁判结果: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撤案,认定属于民事纠纷。

要点回顾

核心区分点: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需同时满足 “利用合同”“侵犯市场秩序”“非法占有目的”,缺一不可,如民事纠纷中无非法占有目的则不构罪。

量刑重点:数额计算需扣除已退还部分,既遂与未遂按幅度较重者量刑,退赔、自首等情节可从轻。

司法倾向:严格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避免将商业风险入刑,如检例第 91 号、彭某明案等强调保护企业合法经营。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诈骗罪案件判刑的信息了解不少了,集么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