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请甲为自己的盗窃望风,仅要求甲看到主人丙回家就电话告知他。乙在户内盗窃时,甲看到丙回家,使用暴力阻拦,将丙打成重伤。乙顺利窃得4000元后出门,甲告知乙自己殴打了丙,乙没表示异议。甲乙一同离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则对甲应以抢劫罪(致人重伤)论处,对乙以盗窃罪论处
B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则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对甲乙二人均以抢劫罪(致人重伤)论处
C若否认片面共同正犯,则甲既构成故意伤害罪,又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择一重罪论处
D若否认片面共同正犯,则甲既构成故意伤害罪,又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数罪并罚
文字解析
肯定说:(1)分析甲。甲有帮助乙犯罪的参与意识,应对乙的违法事实(盗窃)负责,结合自己的暴力行为,甲便构成抢劫罪,属于抢劫罪(致人重伤),属于片面的实行犯(正犯)。(2)从乙的角度出发,乙不是单独犯罪,而是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乙是实行犯。由于乙对甲多干的事(暴力行为)不知情,故不用负责。因此,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
否定说:(1)分析甲。甲构成单独的故意伤害罪。同时,甲原本就是乙的盗窃罪的帮助犯。注意,不要将甲认定为乙的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甲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的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2)从乙的角度考查,乙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乙是实行犯。乙对甲的暴力行为不用负责。因此,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
原型出处:本题源于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第六版)第436页。
提示:本题与2017年卷二第54题的相同点在于,都存在片面的共同犯罪问题。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本题中,甲乙事先存在共同犯罪(盗窃罪)的基础,并且甲多干了一件事(对人暴力),存在实行过限。而2017年第54题中,甲乙事先不存在共同犯罪(盗窃罪)的基础。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主动提出回避。以下哪几项构成利益冲突应该回避的情形( )
A甲曾是行政执法人员,曾承办对甲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件,1年后成为律师受该公司委托,成为该公司的法律顾问
B在张某诉王某侵权案中,张某解除对赵律师的委托关系后,在后续审理中,赵律师接受了王某的委托
C在非诉业务中,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甲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D汪律师接受张某委托,担任张某的辩护人,而同所的方律师是该案被害人的近亲属,张某尚不知情
文字解析
利益冲突原则是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主动提出回避。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1)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2)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3)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4)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5)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6)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7)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8)其他与本条第(1)项至第(7)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A.项中,根据第(3)项规定,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它要求是同一事项而不是同一主体。A项中是担任该公司的法律顾问,并不是同一事项。故A项做法正确。
B.项中,根据第(7)项规定,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B项表述中,在张某诉王某侵权案中,张某解除对赵律师的委托关系后,在后续审理中,赵律师接受了王某的委托,这个做法是第(7)项明文禁止的,故B项做法错误。
C.项中,根据第(6)项规定,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C项描述中,在非诉业务中,各方当事人是“共同委托”甲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由于是“共同委托”,不违反利益冲突原则。故C项做法正确。
按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1)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3)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5)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6)其他与本条第(1)项至第(5)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D. 项中,根据第(2)项规定,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需要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除外,D项表述中,委托人张某不知情。故D项做法错误。
本题答案为BD。
某基层法院就郭某敲诈勒索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判处郭某有期徒刑4年。对于一审中的下列哪些情形,二审法院应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A未在开庭10日前向郭某送达起诉书副本
B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C公诉人没有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D应公开审理但未公开审理
文字解析
第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若认为第一审法院审理时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应当将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题需要判断ABCD有哪些选项违反了诉讼程序。
AC项,若第一审程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不受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因此A项说“未在开庭10日前向郭某送达起诉书副本”,C项说“公诉人没有对被告人进行发问”,都不属于程序违法,二审法院不得以此为由将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AC不当选。
B项,稍有难度。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似乎B项没有违反程序,但是,题干中说“判处郭某有期徒刑4年”。简易程序,确实可以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但需要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对被告人可能判处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此,本题的简易程序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因此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B当选。D项,应公开审理但未公开审理,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BD。
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C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D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文字解析
第一,AB项。
甲伤害丙,却不慎重伤乙。甲对实害对象及结果持过失心态,因此甲构成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是三边关系:犯罪人(甲)、欲害对象(丙)、实害对象(乙)。
(1)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丙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对乙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对丙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对乙构成故意伤害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A项说法错误在于,按照具体符合说,甲的行为应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B项说法错误在于,甲构成的应是打击错误,而非对象错误。
第二,CD项。
甲重伤乙,客观上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但甲主观上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因此属于偶然防卫。偶然防卫是双边关系:犯罪人(甲)→实害对象(乙)。
(1)防卫认识不要说认为,甲的偶然防卫构成正当防卫。
(2)防卫认识必要说认为,甲的偶然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甲对乙也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为要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要求制造坏的实害结果,而甲的行为客观上救了丙,制造了好结果。
C项说法正确,甲对丙都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
D项,乙是重伤的被害人,自己不可能成为伤害自己的犯罪人,因此,乙对该重伤结果不用负刑事责任。所以,尽管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而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一外国电影故事描写道:五名探险者受困山洞,水尽粮绝,五人中的摩尔提议抽签吃掉一人,救活他人,大家同意。在抽签前摩尔反悔,但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恰好抽中摩尔并将其吃掉。获救后,四人被以杀人罪起诉并被判处绞刑。关于上述故事情节,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其他四人侵犯了摩尔的生命权
B按照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之福祉”的思想,“一命换多命”是符合法理的
C五人之间不存在利益上的冲突
D从不同法学派的立场看,此案的判决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
文字解析
【解析】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件,由于摩尔在抽签前反悔,不构成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故其他四个人对摩尔生命权进行了侵犯,故A项说法正确。
B项中,功利主义认为,最多数的人的最大幸福是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四个人的生命自然要比一个人的生命更重要,故按照功利主义的观点,“一命换多命”是符合法理的,B项说法正确。
C项中,由于生命权对每个人来说都只有一次,现在要用其他人的生命来换自己的生命,故五人之间存在利益上的冲突,故C项说法错误。
D项中,不同的法学流派对于该案有不同的解释,比如功利主义认为,该行为是符合法理的,但是,自然法学派(如康德)则认为,人只能作为目的而不能作为手段,他们地位是平等的,生命权是不能被剥夺的权利。故剥夺摩尔生命的行为是违法的,故该案判决不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D项表述错误。
本题为选非题,故答案为CD。
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合理行政的要求?
A行政机关在作出重要决定时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B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
C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符合法律目的
D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已生效的行政决定
文字解析
合理行政原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尤其是行政机关根据其裁量权作出的活动,都必须符合理性。它包括几个方面的具体内容:(1)公平公正对待,行政主体要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实施其活动时,必须考虑也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无关因素而影响其决定;(3)符合适当比例,即行政机关要为实现正当的行政目的而采取手段,为某一行政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应以对行政目的实现有利和必要为限度,在可以实现行政目的的各种手段中,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利影响最小的手段。
本题B选项是公平公正对待要求的体现,而C选项则是比例原则的体现。而A选项是程序正当原则中公众参与要求的体现,D选项则是诚实守信原则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体现,A、D选项均非合理行政原则的体现。
综上,本题答案为BC。
关于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的开庭前审查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B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C应当询问证人
D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死刑上诉、抗诉案件的开庭前审查程序。《高检规则》第45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一)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二)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三)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四)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五)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由此可知,选项A、B、D是正确答案。
关于货币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印制停止流通的第三版人民币的,不成立伪造货币罪
B伪造正在流通但在我国尚无法兑换的境外货币的,成立伪造货币罪
C将白纸冒充假币卖给他人的,构成诈骗罪,不成立出售假币罪
D将一半真币与一半假币拼接,制造大量半真半假面额100元纸币的,成立变造货币罪
文字解析
A项,伪造货币罪所伪造的货币只包括正在流通的货币。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以诈骗罪论处。A项说法正确。
B项,根据2000年9月1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伪造的“货币”包括境外货币,但限于“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境外货币。但是,该要求已经被2010年11月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所否定,也即境外流通的货币,即使在我国不能自由兑换,也是我国刑法保护的对象。B项说法正确。
C项,使用假币罪与出售假币罪的区分标准:使用假币罪中,交易对方不知是假币;出售假币罪中,交易对方知道是假币。出售假币罪要求出售的是假币。将白纸冒充假币卖给他人,骗取他人钱财的,构成诈骗罪。C项说法正确。
引申练习:例1,甲欺骗乙:“我将10万元假币卖给你,你给我1万元。”乙答应照办。乙收到后发现全部是白纸。甲收到后发现全部是假币。甲对乙构成诈骗罪(未遂),不构成出售假币罪。乙对甲构成诈骗罪(未遂),不构成购买假币罪,且非购买假币罪未遂,因为甲欺骗乙,乙不可能买到假币。二人互为诈骗罪的犯罪人和被害人。
例2,甲隐瞒真相,使用假人民币向乙兑换真美元,构成使用假币罪(同时触犯诈骗罪)。
D项,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的手段,拼凑假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来论。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
B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3次委员长会议审议后再交付常委会表决
C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D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文字解析
【解析】 《立法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因此,A项正确。
《立法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因此,B项错误。
《立法法》第40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不是“可以”公布,而是“应当”公布。因此,C项错误。
《立法法》第38条规定,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因此,D项正确。
关于被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未经法院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B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C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D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文字解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遵守的义务包括应当遵守的义务和酌情遵守的义务。其中,应当遵守的义务需要大家背过,包括:“离、变、传、扰、灭”,具体来说,(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决定机关同意,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因此,本题中,表面看,ACD正确,B属于酌情遵守的义务。但是,进一步观察,A项说“未经法院批准”,这一表达不精确。法条的规定是“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司法解释又增加了“决定机关同意”,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本题中,法院是决定机关,公安机关是执行机关,正确的表达应当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法院决定,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同意”与“批准”严格来说意义不同。批准更为正式,强调书面形式。同意较为随意,一般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均可。因此A项说“未经法院批准”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CD。
欣欣在高某的金店选购了一条项链,高某趁欣欣接电话之际,将为其进行礼品包装的项链调换成款式相同的劣等品(两条项链差价约3000元)。欣欣回家后很快发现项链被“调包”,即返回该店要求退还,高某以发票与实物不符为由拒不退换。关于高某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诈骗罪
C构成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属民事纠纷
文字解析
两罪的区分: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本题中,应当根据商品是否交付进行区分,可能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犯罪人高某已经将项链交付给被害人欣欣,项链由欣欣占有。在此,高某实施调包行为,属于将被害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情况,犯罪人高某尚未将项链交付给被害人欣欣,项链仍然属于高某在占有。这种情况下,高某进行调包,将劣等品冒充高档品卖给(交付给)顾客欣欣,对顾客构成诈骗罪。
本题答案认为高某构成盗窃罪。这表明命题人想表达的是第一种情况。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A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欧某和冯某犯职务侵占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宣告被告人牟某无罪,上级法院在巡视检查期间发现本案存在欧某为牟某顶罪的重大嫌疑,遂指令A市中级法院对欧某与牟某启动再审,经再审查明欧某并未参与职务侵占,系为牟某顶罪并替冯某分担罪责,关于本案处理正确的是
A再审期间法院可决定对欧某中止执行有期徒刑
B本案再审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C法院可在再审判决中加重冯某的刑罚
D再审期间检察院可决定对牟某采取逮捕措施
文字解析
A项,解题关键词是“可决定”“中止执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才可以决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本题中,欧某替牟某顶包,还替冯某分担罪责,很可能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属于“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的情形,因此A项说再审期间法院可决定对欧某中止执行有期徒刑是正确的。
此时,你是不是在想,“不对啊,欧某虽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他可能构成包庇罪啊!这不属于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吧”这就中计了!本题是针对欧某与牟某职务侵占罪的再审,即便欧某可能构成包庇罪,法院受制于不告不理原则,不能直接在再审程序中定欧某的包庇罪。法院应当将欧某犯包庇罪的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审判,即另案处理。在针对欧某与牟某职务侵占罪的再审中,欧某是可能被改判无罪的。
B项,解题关键词是“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审法院,即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本题中,上级法院指令A市中级法院启动再审,而A市中级法院正是本题的终审法院(原审法院),因此A市中级法院再审应另行组成合议庭,B正确。
C项,解题关键词是“可”“加重冯某”。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再审若只针对一部分原审被告人,法院对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本题中,上级法院指令A市中级法院对欧某与牟某启动再审,该再审没有针对冯某,因此不得对冯某加重刑罚,C错误。
D项,解题关键词是“检察院”“决定”“逮捕”。谁启动再审,谁决定强制措施。具言之,若由法院启动再审,是否逮捕原审被告人由法院决定;若由检察院通过抗诉的方式启动再审,是否逮捕原审被告人由检察院决定。本题中,上级法院指令A市中级法院启动再审,应当由A市中级法院对牟某决定逮捕,因此D说可由检察院决定对牟某采取逮捕措施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甲、乙(户籍地均为M省A市)共同运营一条登记注册于A市的远洋渔船。某次在公海捕鱼时,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了与他们素有嫌隙的水手丙。该船回国后首泊于M省B市港口以作休整,然后再航行至A市。从B市起航后,在途经M省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甲因害怕乙投案自首一直将乙捆绑拘禁于船舱。该船于A市靠岸后案发。
关于本案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故意杀人案和非法拘禁案应分别由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审理
BA市和C市对非法拘禁案有管辖权
CB市中级法院对故意杀人案有管辖权
DA市中级法院对故意杀人案有管辖权
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级别管辖和特殊情形的地区管辖。
A项,在我国,“国、恐、无、死、没、缺”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此外,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本案中,甲故意杀人案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因此,其涉嫌的非法拘禁案也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A错误。
BCD项,涉及专门管辖和地区管辖两个知识点。
首先,甲乙于我国的远洋渔船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公海上故意杀人,应当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的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中B市为该船舶的初泊地或者入境地,A市可作为登陆地,相关法院对故意杀人案均有管辖权,CD正确。
其次,甲由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将乙非法拘禁。在我国,犯罪地包括行为地和结果地。本案中,非法拘禁属于持续性犯罪,在从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一直持续,所以A市和C市均为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地,拥有管辖权。B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BCD。
宪法修改是指有权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变更宪法内容的行为。关于宪法的修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凡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必须进行宪法修改
B我国宪法的修改可由五分之一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C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D我国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
文字解析
【解析】A选项错误,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应当具备极强的稳定性,宪法修改只有在宪法规范明显不适应现实生活变化,与社会现实产生无法调和的严重矛盾时方可进行,否则并不必然需要启动修宪程序,而是可以通过灵活的法律解释来保证宪法规范的适应性。
B选项正确,五分之一的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提出宪法修正的法律议案。
C选项正确,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的形式公布施行,而一般法律案只需要国家主席公布即可。
D选项错误,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只能够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并不包括法规。
朱某系某县民政局副局长,率县福利企业年检小组到同学黄某任厂长的电气厂年检时,明知该厂的材料有虚假、残疾员工未达法定人数,但朱某以该材料为准,使其顺利通过年检。为此,电气厂享受了不应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获取退税300万元。黄某动用关系,帮朱某升任民政局局长。检察院在调查朱某时发现,朱某有100万元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但其拒绝说明来源。在审查起诉阶段,朱某交代100万元系在澳门赌场所赢,经查证属实。
关于黄某使电气厂获取300万元退税的定性,下列分析错误的是:
A具有逃税性质,触犯逃税罪
B具有诈骗属性,触犯诈骗罪
C成立逃税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数罪并罚
D属单位犯罪,应对电气厂判处罚金,并对黄某判处相应的刑罚
文字解析
如果电气厂之前缴纳了税款,黄某又采取欺骗方式使电气厂获得所缴纳的税款,则黄某构成逃税罪。
如果电气厂之前没有缴纳税款,黄某采取骗取出口退税的方式,使电气厂获得出口退税性质的税款,则黄某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如果电气厂之前没有缴纳税款,黄某采取欺骗方式,骗取税务机关,获得其他种类的退税税款(如再投资退税、福利企业退税),则黄某既不构成逃税罪,也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我国对此类行为没有规定具体的税收犯罪罪名。但是,此类行为不可能作无罪处理。由于此类退税税款属于国家财物,这种欺骗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本题中没有交代电气厂之前缴纳过税款,即没有交代获取的300万元退税税款是之前所缴纳的税款。黄某采取欺骗方式使电气厂获得该国家财物,构成诈骗罪。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不能由单位构成。
根据《刑法》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中介组织和中介组织人员。本题中黄某及电气厂不属于此类中介组织及人员,故不构成该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立法权权限和立法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B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C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D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举行会议七日前将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文字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立法权权限和立法程序。A项中,全国人大具有基本法律的制定权,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对基本法律的部分修改权,并且不得违反该法的基本原则,故A项说法正确。
B项中,法律应当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宪法修正案应当由主席团公布,故B项说法错误。
根据新《立法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因此C选项正确。
D项中,《立法法》第31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故D项说法正确。
本题司法部原来公布的答案为A、D,现结合新《立法法》的规定,调整为ACD。
郑某因某厂欠缴其社会养老保险费,向区社保局投诉。2004年9月22日,该局向该厂送达《决定书》,要求为郑某缴纳养老保险费1万元。同月30日,该局向郑某送达告知书,称其举报一事属实,并要求他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2000元。郑某不服区社保局的《决定书》向法院起诉,法院的生效判决未支持郑某的请求。2005年4月19日,郑某不服告知书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后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郑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郑某向区政府提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
B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和区政府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C郑某的起诉属重复起诉
D如郑某对告知书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被诉行为系重复处理行为为由不受理郑某的起诉
文字解析
(1)当事人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题中,郑某于2004年9月30日收到告知书,之后于2005年4月19日申请复议,确实已超过了复议申请期限。A项正确。
(2)《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只要经过复议,不管复议维持还是改变,管辖法院就有原机关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两个地方。考生常常询问,复议不作为是否属于经过复议?进而可否满足多重地域管辖的适用条件?
“经过行政复议”,是指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经过复议程序的实体审查。而复议不作为的含义恰恰是经过复议的反面,复议不作为的本质是“未经实质审理过”,此时,不管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还是逾期不作复议决定,原行政行为没有经过复议程序的实体审查,所以,复议不作为不满足多重地域管辖的适用条件。只能按照最普通的“原告就被告”确定地域管辖,如果当事人诉原行为,就在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诉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就在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同时,复议不作为时只能够“择一告”,当事人不能就原行为和复议不作为同时起诉,只能要么起诉原行为,要么起诉复议不作为。背后的法理在于避免判决结果的冲突,比如,当事人同时起诉了原行为罚款500元和复议不作为,受理罚款500元的A法院将处罚内容予以撤销,而受理复议不作为的B法院判决复议机关应当履行复议审理职责,但尴尬在于,原行为都已经被A法院撤销了,复议机关还需要审理什么呢?
所以,本题郑某要么起诉告知书,此时由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要么起诉区政府复议不作为(不予受理决定),此时,区政府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只能“二选一”,所以,B选项表述错误。
(3)考生应当判断《决定书》和告知书是两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30日送达的告知书并不是重复处理行为。构成重复处理必须注意,前一次处理和后一次处理在适用法律规则、事实证据和处理结果三要素上,均没有实质性改变,也就是说,三个要素需要两次处理一模一样。如果后一次处理作出了实质变化,那么后一次处理属于另外一个可诉的新行政行为。9月30日送达的告知书在行为处理结果上作出了调整,增加了2000元,告知书的内容与《决定书》的内容不同,不属于重复处理行为,故D项错误。
(4)《决定书》和告知书是两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郑某第一次诉的是《决定书》,2005年4月19日诉的是告知书,诉讼标的不同,因此,不属于重复起诉。故C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
2009年1月8日,最高法院向社会公布了“五个严禁”的规定,法官的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该规定严禁之列?
A北方某省高级法院田法官给承办自己老家小学工程质量纠纷案的某基层法院孔法官打电话,希望尽快审理该案以不影响学校按时开学
B中部某法庭许法官在下乡巡回审理纠纷案件时与代理人、双方当事人、村委会主任等人一起在原告家边喝酒边调解,并在返回时收下被告赠送的5斤土豆
C西北某基层法院包法官隐瞒正在办理的伤害案被告人是其同父异母兄弟的实情继续审案
D东部某中级人民法院周法官指定由环球拍卖公司主持拍卖涉案的五套房屋
文字解析
【解析】 针对当前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最为突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8日向社会公布了“五个严禁”:(1)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2)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3)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4)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5)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A项违反了第(3)项规定;B项违反了第(1)项规定;D项违反了第(4)项规定,故A、B、D项当选。
C项中,包法官的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中的回避制度,但是没有违反“五个严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五个严禁”中没有有关回避的内容。因此,C项不当选。
中国甲公司想收购M国乙公司,与M国丙律所驻北京代表处签订代理协议,委托M国丙律所在当地核实乙公司信息,并依核实后的信息完成了对M国乙公司的收购。后甲公司发现M国丙律所提交的核实资料有问题,遂向中国某法院对M国丙律所提起诉讼,若各方当事人没有就法律适用达成协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公司和M国丙律所的民事关系应适用中国法
BM国丙律所代理甲公司核实乙公司信息的行为应适用M国法律
C中国法院应向M国丙律所驻北京代表处送达本案司法文书
D丙律所驻北京代表处是否有权利签订代理协议,适用中国法
文字解析
首先注意本题是选非题,问的是错误项。
另外注意,本题中,甲公司是本人,丙律所是代理人,乙公司是第三人。
选项A正确,不应当选。甲公司和丙律所的民事关系属于代理的内部关系,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本题中明确表示“没有就法律适用达成协议”,所以不存在选择。那就要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也就是委托发生地法律。本题中代理协议在北京签订,当然就适用中国法啦。
选项B正确,不应当选。B选项涉及的是代理的外部关系,也就是涉及第三人乙公司和本人甲公司之间的关系,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大家注意,代理的外部关系指本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只不过这个关系通过代理人的行为进行。
本题中明确说明由M国丙律所在“当地”调查乙公司,显然代理行为发生在M国,所以适用M国法律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选项C错误,应当选。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司法文书可以向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业务代办人送达,其中业务代办人必须有专门授权。本题中的代表机构显然有权接受送达,但要注意是“可以”向其送达,而非应该。
选项D正确,不应当选。这个选项考查的是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行为能力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股东权利义务和组织结构适用登记地法律,登记地和主营业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本题中该中国分支机构的登记地显然在中国,也不存在登记地和主营业地不同的情形,所以就适用中国法啦。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甲跟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协议》参与信托计划,8月20日,甲将300万元转入信托公司的固有账户,8月28日,信托公司将200万元投入信托产品溪海一号的专用账户。两年后溪海一号进行清算,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甲有权向信托公司主张100万元本金和预期收益
B甲有权主张溪海一号清算后的200万元本金和相应收益
C因为甲履行了与信托公司之间的合同,故有权主张溪海一号清算后300万元本金和相应收益
D虽然信托公司只将200万元投入信托产品中,但甲仍有权主张溪海一号清算后300万元本金和相应收益
文字解析
本案中,对于认购了溪海一号的200万元信托财产的本金及清算收益,甲作为受益人有权主张权利,但另外100万元并没有参与此信托产品,故不能参与此信托产品的收益,所以B项正确,C、D项错误。
甲转入信托公司固有账户的另外100万元,没能成立信托,可认定为信托公司对甲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甲要求返还没问题,但预期收益无法保障。首先,本案中的《信托协议》未明确约定预期收益;其次,即使约定了预期收益,信托公司也不承担刚性兑付的责任,根据资管新规的内容,禁止信托公司在发行信托理财产品时,向投资者作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或者作出其他等同于刚性兑付的承诺。如果作出了类似的承诺也是无效内容。所以A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
袁某和祖某系夫妻,后二人吵架,袁某离家出走。2年后,依祖某申请,法院宣告袁某失踪。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袁某被宣告失踪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B袁某被宣告失踪后,祖某可以继承袁某财产
C袁某父母不同意,可以申请撤回失踪宣告
D祖某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许
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宣告失踪和诉讼离婚的法定情形。难度不大,错误率不高。
A、B项考查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关键词为“丧失”和“继承”。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既不影响其人身关系,也不影响其财产关系。因此,袁某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行为能力(独立做事的资格)不受影响。故A项说法不正确,不当选。同时,袁某被宣告失踪后,其财产并不发生遗产继承,而是确定财产代管人以保护失踪人袁某的财产利益。故B项说法不正确,不当选。
C项考查宣告失踪的申请人,关键词为“可以”。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其中,配偶和父母均为利害关系人且申请宣告失踪无顺序先后的限制。本题中,袁某下落不明满2年,作为利害关系人的配偶祖某有权申请袁某失踪,袁某父母不同意的,不可以申请撤回失踪宣告。故C项说法不正确,不当选。
D项考查诉讼离婚的法定情形,关键词为“准许”。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袁某和祖某系夫妻,袁某被宣告失踪,祖某提出离婚的,法院应当准许。故D项说法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顾客甲在超市买东西时,看见顾客乙将手机遗失在水果摊位,甲因乙挑水果行为粗鄙,便没有直接告诉乙遗失了手机,而是将手机送到超市的失物招领处。招领处的工作人员丙在登记时,不小心碰翻顾客丁遗失的小鱼缸,致使该手机进水损坏。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甲的行为构成拾得遗失物
C对于乙的手机损坏,丙与丁系共同侵权
D对于乙的手机损坏,甲与丙系共同侵权
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无因管理、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和共同侵权,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首先,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同时,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据此可知,甲拾得遗失物的,有法定的返还义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 项说法正确,当选。
其次,二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拾得人甲拾得遗失物手机后,可以返还权利人乙,也可以送交超市的失物招领处。因此,甲将手机送往超市失物招领处的行为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遗失小鱼缸的顾客丁对于乙的手机损坏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招领处对于遗失物虽然负有妥善保管义务,但是,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侵权责任。工作人员丙系“不小心”碰翻小鱼缸致使乙的手机损坏,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无论甲丙,还是丙丁均不构成共同侵权。故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花袜子公司由9个股东出资组成,其中甲持股5%,乙持股45%,乙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增资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2020年3月,花袜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增资事宜,没有通知甲。股东会决议中由乙代甲签字,最终以代表95%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作出了增资的决议。甲知道后愤怒不已,且坚决不同意增资。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该股东会决议可撤销
B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C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增资的表决事项无效
D甲有权主张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权
文字解析
A、B项,公司的决议效力瑕疵分三种,即不成立、无效、可撤销,各自有法定的适用情形:(1)公司的股东会“没开会、没表决、人不够、票不够”等情形→不成立;(2)内容违法、违规→无效;(3)决议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或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可撤销。本案中的增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需要由代表100%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本案中只有代表95%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表决的结果不符合章程规定的比例,该决议不成立,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
C项,“七件大事”特别决议,即“章程资本改、合分散变形”,需代表2/3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作出股东会决议。这里的“”是《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授权,即在2/3的法定底线,公司章程可以作出自治性约定,本案中,公司章程约定为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合法有效,C项错误。
D项,股东异议回购请求权的前提是:有决议 有法定情形(连续5年盈利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财产,届满续命改章程) 有异议。本案中的股东会决议涉及的是增资的情形,没有涉及回购适用的法定情形,所以甲主张回购的请求不能支持,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
卫护公司经营困难,以其所有的商品林地和林木入股绿源公司,同时将已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转让给绿源公司,后绿源公司得知,卫护公司以其商品林地向某商业银行抵押贷款尚未归还,绿源公司与卫护公司发生争议,要求卫护公司尽快解除抵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在争议期间,绿源公司可以砍伐商品林地上的林木
B绿源公司与卫护公司的争议可请县政府解决
C绿源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D绿源公司可以将商品林地改变为建设用地
文字解析
题干关键信息提取:
1.“以其所有的商品林地和林木入股绿源公司”:商品林可自主经营,投资入股是合法的。
2.“卫护公司以其商品林地向某商业银行抵押贷款尚未归还”:用作出资的商品林地有抵押,无法办理权利转移手续。
3.“绿源公司与卫护公司发生争议,要求卫护公司尽快解除抵押”:针对商品林地,绿源公司与卫护公司发生争议,应按照顺序解决:协商→县级政府处理→诉讼,且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题支逐项解析:
A 项,在林地的争议解决之前,争议林木不得砍伐,需维持原状,A 项错误;
B、C 项:卫护公司和绿源公司两个单位发生林地使用权的争议,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前置,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能起诉,所以B 项正确,C 项错误;
D 项,我国对林地的保护制度类似于对耕地的保护制度,非经法定程序不能擅自改变林地的用途为非林地或建设用地,D 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
张某、林某共同出资注册一家公司,张某认缴40万,林某认缴60万,出资期限为2024年,林某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2年后因为项目需要,林某催促张某尽快实缴出资,张某问林某需要多少资金,林某回复需要1000万,张某即向林某的账户汇款了400万,林某以公司的名义向张某出具了股款收据。后林某将400万全部投入公司的项目运营,全部亏损。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林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B张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C林某应当向张某返还400万
D张某转款中360万是公司的资产
文字解析
[命题陷阱]股东应当向公司账户足额缴纳出资,本案中最大的疑难点在于张某将款项打入了林某的个人账户。但是法律关系的确认要结合案件情节综合评判。本案中林某是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张某基于对公司转款的意思表示打了款,转款后由公司出具收据,且该款项用于公司的项目运营,综合这些信息应认定张某和公司之间形成了资金往来,林某只是“过一手”,并没有形成林某向张某的借款关系。林某也未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解析]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张某向林某转款400万的性质确认,根据案情所述,张某向林某转款的意思表示基于公司项目需要而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且公司出具了股款收据,该笔款项后续用于公司的项目运营,并非林某私用,所以应认定该400万为张某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而非张某与林某个人之间的关系。
至于此400万的属性,如果公司没有进行增资的法定程序,可以分解为40万和360万两部分,其中40万为张某向公司履行的实缴出资,张某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另外360万算作张某对公司的借款,而无论出资还是借款,此400万货币均应认定为公司的资产,B、D项错误;
既然并非林某和张某个人间的借款,所以林某无需承担返还责任,C项错误;且林某未实际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A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
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甲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绕。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乙的行为违背民法的下列哪一基本原则
A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
C平等原则
D诚信原则
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民法的基本原则,难度极大,错误率极高。
A项考查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参与何种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与民事活动,并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自愿原则的本质系“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本题中,乙在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的围墙系按照自己的意思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存在“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的情形。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考查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平原则的本质系“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常存在于“交易活动”中。本题中,甲、乙之间因建围墙之事而产生的纠纷,与是否公平、平允、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无涉,且甲乙二人并不存在“交易活动”。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考查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不论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不论自然人是男、女、老、少、贫、富,不论法人规模大小、经济实力雄厚与否,不论非法人组织经营什么业务,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他们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原则包括两个维度的问题:(1)形式意义上的平等。体现在三个层面:①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②法律地位一律平等;③法律适用一律平等。(2)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给予特殊保护。本题中,甲、乙二人均为自然人,系平等独立的民事主体,乙建高墙的行为并非基于其优势地位且结果上亦未导致二者不平等,既不违反形式意义上的平等,亦不违反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因此,乙的行为并未违背平等原则。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考查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秉持诚信、善意,信守自己的承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过程中,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其核心乃诚实不欺、善意、信守承诺。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是各国民法公认的基本原则。同时,通说认为:“不得滥用民事权利乃诚实信用原则的反面体现。”诚信原则的本质系“禁止权利滥用”。本题中,乙在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的行为,虽然属于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但乙行使该权利纯粹以损害甲的利益为目的,系典型的“权利滥用”,属于诚信原则的违反。故D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李某和王某正在磋商物流公司的设立之事。通大公司出卖一批大货车,李某认为物流公司需要,便以自己的名义与通大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通大公司交付了货车,但尚有150万元车款未收到。后物流公司未能设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通大公司可以向王某提出付款请求
B通大公司只能请求李某支付车款
C李某、王某对通大公司的请求各承担50%的责任
D李某、王某按拟定的出资比例向通大公司承担责任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发起人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75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本题中,李某和王某共同设立公司,在公司设立阶段,两人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合伙关系,对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其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此题中,发起人李某以自己名义对外签约,对于设立失败欠下的通大公司的150万元车款,应当由发起人李某和王某共同承担,故A项正确,B项错误,通大公司也可以找王某承担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2款规定,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注意此处的责任承担有严格的顺序要求。
由此可知,在发起人内部责任的分担上,李某、王某应当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但在对外责任上,不得以内部关系对抗债权人的请求,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李某、王某二人在公司设立不成功的情况下仍然需要向通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CD两项错误。
本题答案为A。
明白了接受股东张某投资,约定张某于4月1日投入400万元;张某仅于10月1日投入200万元。同的一些关键内容,希望能够给你的生活带来一丝便捷,倘若你要认识和深入了解其他内容,可以点击集么律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