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这篇文章,主要是近年来接受到很多当事人的咨询 ,综合本人从业13年来的法律业务实践,给朋友们做个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普及。同时也能在工作和生活中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也不要轻易上当受骗。
诈骗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主客观要件及量刑标准,需结合《刑法》第26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综合分析。以下是核心要素的体系化解析:
一、客观构成要件
欺骗行为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人通过虚假陈述(如伪造身份、文件)或故意隐瞒关键信息(如隐瞒无偿还能力),诱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行为形式:包括语言、文字、举动(如假冒公职人员制服),甚至不作为(如负有告知义务却不履行)
欺骗内容:需针对可验证的具体事实(如物品价值、还款能力),而非单纯价值判断(如“投资稳赚”)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欺骗行为必须直接导致被害人产生或维持错误认识。若被害人未陷入错误(如已识破骗局但仍交付财物),则不构成诈骗既遂基于错误处分财产
被害人因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如转账、交付财物),且需具有处分意识(认识到财产转移)
处分对象:包括财物(如现金)或财产性利益(如债权、债务免除)行为人取得财产与被害人损失
行为人获得财产(积极增加或消极减少债务)与被害人财产损失需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若未实际造成损失(如诈骗未遂),可能成立未遂犯。
二、主观构成要件
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欺骗行为会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仍积极追求该结果。非法占有目的
核心区别点:区别于民事欺诈的关键。需证明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前即具有永久剥夺他人财产的主观目的
认定方法:综合借款理由、还款能力、款项用途等判断。例如:
典型情形:明知无偿还能力仍借款并用于高风险投资(如期货)或挥霍。
排除情形:因客观原因(经营失败)无力偿还,但借款时有还款意愿的,属民事纠纷。
三、主体与客体要件
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客体: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财产法益)。
四、立案与量刑标准
1. 数额标准(根据司法解释):
情形
数额标准
量刑幅度
数额较大
3000元–1万元
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罚金
数额巨大
3万元–10万元
3–10年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
50万元
10年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 从重情节(例示):
2.1 诈骗救灾、医疗款物或残疾人、老年人财物;
2.2 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
2.3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3.特殊规定:
电信网络诈骗:数额标准更低(如3000元即可入罪),且从重处罚。
未遂犯: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目标或情节严重(如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应定罪处罚。
五、与民事欺诈的区分
要素
诈骗罪
民事欺诈
主观目的
非法占有(不打算偿还)
谋取交易优势(有履约意愿)
财产处分
被害人因错误认识自愿处分
双方基于合同关系
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
可撤销合同 民事赔偿
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
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
注:民事欺诈中,即使存在欺骗,若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目的,则不构成犯罪
六、司法实践难点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时间节点:以“借款时”为判断点,而非事后因客观原因丧失还款能力。
典型判例:闫嫣案中,法院仅认定其在期货巨亏后(明知无力偿还仍借款)的行为构成诈骗,此前借款属民事借贷。财产损失的界定:
2.1 需整体评估被害人财产状态,包括消极财产减少(如债务免除)。
2.2 例外:骗取不法原因给付物(如赌资)仍可能成立诈骗罪。
总结
诈骗罪的成立需严格满足“欺骗行为→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取得财产→财产损失”的因果链条,并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务中需结合款项用途、还款能力等综合判断主观故意,避免将民事纠纷刑事化。对于新型网络诈骗(如直播间赌石、杀猪盘),司法机关亦通过细化规则强化打击。
综合所述内容补充:
1. 关于诈骗罪构成要素的信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核心要素包括五个方面: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2. 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就事实进行欺骗,而不是单纯的价值判断。在刑法理论方面特别强调“事实"是指可以验证的、过去或现在的具体事件或状态。
3. 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该案例还强调了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时间点应当以"借款时"为准。
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三万元至十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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