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汇罪在司法实践中呈现的行为模式

一、虚构贸易背景转移外汇

(一)伪造/变造贸易单证

行为表现:通过伪造提单、合同、发票等单据,虚构转口贸易或进口贸易背景,骗取银行付汇额度。

典型案例: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伪造海运提单,虚构转口贸易转移外汇1.29亿美元

温州市科城贸易有限公司伪造提单、发票,以“预付货款”名义非法转移外汇901.5万美元

(二)重复使用或篡改单证

行为表现:重复使用已作废或他人贸易单据,或篡改报关单金额、合同条款,制造虚假交易记录。

典型案例: 哈尔滨亚布力木业有限公司重复使用海关报关单,虚构进口贸易转移外汇1892万美元

深圳市圣灏实业有限公司篡改提单信息,骗取贸易融资849.49万美元

二、利用特殊账户或渠道转移外汇

(一)离岸账户操作

行为表现:通过境外关联公司或离岸账户,以“投资”“还款”等名义转移境内外汇。

典型案例: 宁波某动力机械公司通过离岸账户虚构贸易转移外汇6259万美元用于套利

上海珂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勾结境外关联公司,通过离岸账户转移外汇824.86万美元

(二)地下钱庄或分拆购汇

行为表现:通过地下钱庄或多人分拆购汇额度,将境内资金转移至境外。

典型案例: 浙江籍陈某等通过100多张银行卡分拆购汇4.76亿元人民币,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至境外

黑龙江籍李某利用102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675.36万加元

三、跨境贸易融资套利

(一)利差套利

行为表现:利用境内外存贷利差,虚构贸易背景获取外汇贷款后转移至境外,再通过理财或汇率波动牟利。

典型案例: 浙江顶泰进出口有限公司通过伪造提单骗取银行保函,以美元贷款兑换人民币存入大额存单,赚取利差

上海成某贸易有限公司通过虚假贸易融资转移外汇1亿余美元

(二)汇率波动套利

行为表现:通过预判汇率变动,将外汇非法转移至境外后延迟结汇,赚取汇差。

典型案例: 杭州值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虚构进口贸易,重复使用合同转移外汇3967.7万美元,待汇率有利时结汇

四、违规外汇投资与资产转移

(一)境外投资名义转移

行为表现:以境外投资为名,未经审批将境内外汇转移至境外账户。

典型案例: 镇江和正堂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转移外汇36.3万美元,实际用于境外投资

(二)境外资产隐匿

行为表现:通过境外公司或个人账户隐匿境内资产,逃避外汇监管。

典型案例: 江西和梦投资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转移外汇709.2万美元,资金最终流向境外个人账户

五、其他隐蔽手段

(一)第三方代理操作

行为表现:通过第三方公司或个人名义(如关联企业、亲友)办理购汇、付汇手续。

典型案例: 海安恒麟供应链有限公司通过勾结境外关联公司转移外汇685万美元

辽宁籍李某利用102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转移资金

(二)虚假物流配合

行为表现:伪造物流单据(如海运提单、报关单),制造货物进出口假象。

典型案例: 深圳市圣灏实业有限公司伪造海运提单,虚构转口贸易转移外汇849.49万美元

六、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

(一)“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查标准

争议点:单据形式合法但实质虚假(如循环使用单据)是否构成逃汇?

裁判规则:以单据与货物流、资金流是否匹配为核心,形式合法但实质虚假仍构成犯罪

(二)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的界限

争议点:实际控制人指令操作但未体现单位意志,是否追究单位责任?

裁判规则:需证明行为体现单位整体意志(如集体决策、为单位牟利),否则可能仅追究自然人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190条(逃汇罪构成要件)《外汇管理条例》第12条(合法外汇管理要求)最高法《关于审理骗购外汇刑事案司法解释》(牵连犯处理规则)

总结:逃汇罪行为模式以虚构贸易背景为核心,结合虚假单证、离岸账户、利差套利等手段,司法实践中重点审查单据真实性与资金流向,单位犯罪需严格区分集体意志与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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